【人事室】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3年度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甄選公告,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10日止。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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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
二、職稱:約僱人員(法警職務代理人)
三、官 職 等:約僱 五 等 280 薪點
四、名 額:正取 2 名,視成績備取 4名
五、性 別:不拘
六、工作地點: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或因勤務需要派至機關外之相關勤務點執行勤務。
七、公告期間:自 113 年3 月 28 日至 113 年 4 月 10 日
八、工作項目:法警勤務及其他交辦事項(須輪值)。
九、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 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四)應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0或大於31.0。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因錄用人員報到後即須立即從事法警工作,體格檢查表於報名時無須檢附,經錄取報到時應即繳交(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請務必採用本署製發之體格檢查表,其他醫療院所之體檢表格式不適用;表內如無註記有效期限,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體格檢查有效期限為6個月),檢查不合格或未於報到日繳交體格檢查表正本者,則撤銷錄取資格。
十、聯絡及甄選方式:
(一)一律採取通訊報名,意者請填妥報名表、簡要自傳、切結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報名表內指定位置)、最高學歷證件、退伍證明(無則免,免役者仍請繳交相關免役證明)及 經歷證明、相關證照(無則免)等影本;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人員(法警)」字樣,於113年4月10日前(郵戳為憑,逾期或表件不全概不受理)以掛號郵寄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人事室收,報名資料恕不退件。(甄選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tnh.moj.gov.tw)/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下載,或向人事室索取,各項證件影本均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二)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三)應試人員資格經書面審核通過後,將擇優通知面試,並於本署網站公告參加甄選名單,不另行以書面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參加面試者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供查驗。
(四)甄選結果視成績擇優備取4名,候補期間為五個月,自甄選結果公告之翌日起算,遇有同職稱需約僱職務代理人時,按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錄用。
(五)錄取人員由本署通知報到,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視同放棄。於受僱時應簽訂契約,僱用期間,如發生消極資格條件限制或工作不力或代理原因消滅時,應即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濟。
(六)本職缺月酬標準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五等 280 薪點,薪點折合率以135計算,折合新台幣37,800元,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職務代理原因消滅之前一日止。
(七) 如有甄選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06)2282111轉 650、651人事室。如有工作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06)2282111轉649法警室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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