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主動公開資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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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另開新視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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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供民眾公平公開獲得政府資訊權利,本署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提供公開政府資訊如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主動公開政府資訊項目 | 本署公開資訊 |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民眾可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民眾可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參閱本署網站科室業務簡介單元及網站頁尾資訊 |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五、施政計畫 | 本署依法務部施政計畫辦理 |
業務統計 | 請參閱檢察統計/本署單元 請參閱行政服務/廉政服務報表單元 |
研究報告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六、預算及決算書。 | 請參閱預算書及決算書單元 |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本署無本項應公開資料 |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請參閱電子公布欄/採購公告單元 實際公告內容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公告內容為準 |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本署預算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 |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 本署非合議制會議單位,無此方面之行政資訊,故無主動公開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