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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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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西施是否涉有公然猥褻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538

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標題:檳榔西施是否涉有公然猥褻問題

內容:

一、 檳榔販售業者僱用年輕女性即俗稱之「檳榔西施」,從事檳榔銷售工作,如不考慮其他勞動基準法第77條等因素,純以衣著暴露,招來顧客之觀點而言,檳榔販售業者與渠等所僱用之「檳榔西施」可能觸犯刑法第234條之公然猥褻罪,而本條第1項之罪,以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為要件,如意圖營利,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則觸犯本條第2項之罪,其最重法定刑分別為1年以下及2年以下有期徒刑。二、 「檳榔西施」之特色即衣著清涼、暴露,而現今時代進步,國人觀念開放,遠非昔日可比,衣著清涼、暴露者,亦非鮮見,執法機關對此自有所體認,無可能仍拘泥往昔之認知,作為取締之標準,是以「檳榔西施」之人數雖難謂少,然遭取締移送法辦之案件尚非多件,究其原因在於執法機關不以衣著清涼、暴露即認知當事人違法而涉有罪嫌。如前所述,業者及「檳榔西施」可能觸犯者為刑法第234條罪之公然猥褻罪,而刑法所稱之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欲行為,另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235號判例再加以解釋認係指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至於警察及司法機關之共識則為如當事人裸露兩點或三點全露即已達猥褻之程度,取締移送後均可判處罪刑,此一共識以現今社會準衡量,應屬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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