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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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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損害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事件為多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392

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標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損害賠償總額每人每一事件為多少?

內容:

(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法第27條第3項及第28條第2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其損害賠償總額,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的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二)例如某地檢署分案室的員工將其保有之某甲刑案資料洩漏於他人,某甲的未婚妻得知某甲有刑案紀錄後,與某甲解除婚約,致某甲精神深受打擊,由於其有非財產上的損害,而該損害數額,難以舉證,故其損害賠償總額以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由法院就具體情形加以斟酌。(三)但若被告人能證明損害超過最高限額時,仍應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不受前揭限額的限制,以符合本法立法目的及損害賠償補償損害的法理。例如前例,某甲的雇主得知某甲有刑案後,將甲解雇,某甲花了十個月的時間才找到新工作,則此十個月未工作的預期工資如逾十萬元,而某甲又能證明確實損害額,其損害賠償總額則應以該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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