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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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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657

法務部法律常識宣導短篇
標題:逃

內容:
  以往每一次前往中正機場,美虹的心情都是雀躍無比,可是今天卻是十二萬分的沈重;因為過去每次出國不是公差就是旅遊,而今天卻是逃難。   
  從出了家門開始,她就一路緊張兮兮的東張西望,生怕欣蓉、瑞玲或是譚太太、尤太太她們會突然跳出來。   
  好不容易終於到了機場,並且很快就辦好了手續,美虹立刻直奔二樓,打算儘快出關。只要一出關,她就暫時安全了。   
  美虹手持著護照和機票,焦躁的拚命探頭向前望,前面的這個旅行團怎麼這麼多人啊!動作又都出奇的慢,真是急死人了……   
  突然,冷不防的,有人從後面伸手過來,用力抽走了美虹手裡的護照和機票。美虹驚愕的回過頭,赫然發現這一陣子她最怕碰到的欣蓉和瑞玲,此刻竟同時站在她的面前!   
  「美虹,妳要去哪裡?」欣蓉冷冷的問。   
  「我……」美虹嚅囁著,心虛得說不出話來。   
  不待她回答,欣蓉和瑞玲已經一邊一個架著她,強迫她離開排隊的隊伍。   
  「美虹,妳這樣不好吧!太教我們失望了!」瑞玲的口氣裡流露著強烈的不滿。   
  「我……我是想出去想辦法……」美虹只好硬著頭皮這麼說。   
  「想辦法?」欣蓉滿臉不悅的瞪著她,「妳以為我們是三歲小孩嗎?這麼好騙?」   
  「不是的,我是真的要出去想辦法,我一定會解決的,我很有誠意的……」   
  瑞玲嚴肅的對美虹說:「妳如果真的有誠意,就不應該開溜,應該留下來面對問題!」   
  美虹頓時語塞。頓了半晌,她放棄再做任何狡辯,拉下臉來,苦苦哀求道:「拜託拜託!請妳們把護照和機票還給我吧!」
  「不,絕對不還。」說著,欣蓉甚至迅速把它們塞進自己的手提袋裡。  
  「妳……」美虹眼見哀兵之計無效,不由得又老羞成怒大叫道:「妳們太過分了!我要告妳們妨害自由!」   
  她激動的聲調和語氣,立刻引起大廳裡許多人的側目。   
  欣蓉和瑞玲卻絲毫不以為忤。欣蓉還是冷冷的說:「好啊,妳去告我們啊,反正我們很快就要在法院見了。」   
  瑞玲則說:「美虹,妳別鬧了,其實妳該慶幸今天是我們趕來攔截妳,我們總還是會顧及老同事的情分,如果是譚太太她們來,非在這裡跟妳大打出手不可。」   
  說完,欣蓉和瑞玲就相偕離去,留下垂頭喪氣、不知何去何從的美虹。   
  一個旁觀的旅客剛好目睹了這一幕,他望著美虹,平靜的做了一個判斷:「一定是一個潛逃未遂的經濟犯!」   
  事實上,實情也確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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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領域內,尤其財產法關係,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成為民事關係最終目標與核心問題。權利雖為追求個人合法利益,原則上受法律充分保障,但權利仍具有社會性及公益性,因此行使權利並非絕對、不受任何限制。民法規定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亦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權利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例如私人土地已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因時效已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因此,土地雖為私人所有,但其所有權行使,應受限制,即該土地即是供公眾行走為目的,所有人不得將該道路除去作他用。
權利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權利人行使權利雖不免對義務人或他人造成不利益結果,這是不可避免的正常現象。但如果權利人主觀目的有損害他人意思,且客觀上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的利益,與因其權利的行使對他人及整個社會國家可能造成的損失,加以比較衡量,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的損失甚大時,即構成「權利濫用」。例如土地所有人買受土地時,已知鄰地建屋有一部分越界的情形,而所建四層樓房價值甚高,且越界占用的土地僅有七坪,依一般情形,土地所有權人原得排除侵害請求越界者於拆屋後,將土地返還,乍聽之下好像滿合理,但是就社會總體資源及公益觀之,兩相權衡比較,土地所有人請求鄰人拆屋還地,勢必造成大樓的重大損壞,即可能有「權利濫用」的情形,是以限制土地所有人權利之行使。此時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屋,只能將其被占用的七坪土地,以時價出售予鄰地房屋所有人,方為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
權利之行使與義務之負擔應依誠信原則--債之關係應依正義公平的方法,來實現債權的內容,避免當事人間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例如債權人與債務人一同遭遇強盜打劫時,債務人在此時乘機將錢還予債權人,以圖謀減少被劫的損失,自違誠信原則。
權利遭他人不法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法律須加以保護,當事人可訴諸公權力,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排除侵害或實現權利,此為公力救濟,但因國家機關不普遍,且在情況危急時,可能緩不濟急,因此法律例外允許權利人自力救濟,在民法上自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與自助行為。
自衛行為分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1. 正當防衛: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的權利所為之行為,在不逾必要程度內,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發現有人正要殺親人時,情急之下取刀砍傷加害人的手臂,以解除其親人現在之危害,對於傷人手臂的行為,不須負賠償之責。但如進而殺害加害人,則屬過當防衛,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其損害之發生,係因加害人欲殺人而引起,應認為與有過失,法院得斟酌過失相抵之原則,減輕或免除其賠償金額。另現行實務上認為姦夫姦婦行姦時,本夫殺死姦夫,不得認為正當防衛。
 2.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的行為,在必要程度內,不負賠償之責。例如在船難時,在大海中僅剩一根浮木,該浮木僅足承載一人,為避免自己生命遭受危險,在互奪浮木時,將另一人擊傷,自己一人抓緊浮木逃生,對於另一人因傷而在大海中溺斃,可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自助行為:時機緊迫,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權機關援助,且非在當時實施,則其請求權不得實施或實施有困難時,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不負損害賠償之責。自助行為僅是暫時的保全措施,以防將來權利難以實現,故而實施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後,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但如其聲請被法院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題美虹積欠欣蓉和瑞玲金錢的債務,美虹為逃避債務欲逃往國外時,為欣蓉及瑞玲撞見,欣蓉及瑞玲為保護自己的金錢債權,及時扣留美虹的護照及機票,雖有妨害美虹的權益,但倘欣蓉及瑞玲當時不及時扣留美虹的護照及機票,則美虹勢必逃出國外,則欣蓉及瑞玲將催討無門,欣蓉及瑞玲對其實施自力救濟,對於因此而造成美虹的損害,自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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