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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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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掃除黑金、打擊組織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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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384

加強掃除黑金、打擊組織犯罪

一、組織架構:

在法務部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成立「掃黑工作執行督導小組」,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統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等相關機關,籌劃全國性的掃黑行動,並於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於所屬轄區召集調查處(站)及縣市警察局成立掃黑工作執行小組,對轄區之不良幫派或組合積極蒐證,於蒐證齊全後,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組成之督導小組審核並擇定適當時間掃蕩。

二、打擊對象:

(一)、具社會囑目的指標性組織:

對公然於媒體,藉大批幫眾穿著統一服色及組織性,以展現該組織凝聚力及組織性的不良幫派,列為首要的掃除對象,以正社會視聽。

(二)、藉合法外觀掩護非法及利益之組織或幫派:

對外公然以「企業」或「公司」名義,以張顯其組織規模,實際則從事暴力圍標、圍勢或討債的非法幫派或組織,亦列為掃除之重點對象,以安定民心。

(三)、藉民意代表或其他公職身分以圍標工程或魚肉鄉民的不良幫派或組合:

不良幫派或組合以不法手段取得巨大利益後,即以利益及暴力之方式使競爭者自行退縮,取得民意代表或公職身分,復藉其身分圍標政府公共工程,牟取暴利,惡性甚於一般的幫派或不良組合,故亦列為掃黑之重點執行對象。

(四)、誇兩岸三地或跨國性之犯罪組織:

許多幫派組織利用兩岸三地法域不同,互不協助之空窗現象,與國外諸如日本、菲律賓及大陸等地幫派組織結合,進行有計畫之犯罪,必須強力掃蕩,避免國境內犯罪國際化。

  三、執行手段:

(一)、以金錢追緝犯罪組織:

藉查稅、追查其他所得或洗錢手段及流向等方式,以阻絕犯罪組織經濟命脈,並藉以證明其組織架構及參與者,以期全盤瓦解其組織。

(二)、藉清查幫眾,鎖定組織核心:

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證人保護法有關保護證人之相關規定,鼓勵不良組織或幫派所屬幫眾舉發該組織之不法行為,進行有效查緝,以徹底瓦解其組織。

(三)、阻絕國內犯罪國際化:

對海外及大陸地區幫眾之入境與國內犯罪組織結合,建立有效海外犯罪集團相關資訊網絡,阻絕其入境,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協助,誇國同時進行掃蕩查緝,並互相提供情資,以使類似的犯罪組織無法生存。

(四)、打擊地下討債公司等組織型態之民生犯罪:

地下討債公司皆係以組織型態從事非法討債行為,內部有管理結構與分工結構。法務部已將之納入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加強偵辦打擊,並依情節以違反組織犯罪條例偵辦,以徹底瓦解其犯罪組織。

四、其他單位配合事項:

(一)、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級警察機關及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組),均在檢察官指揮下,積極展開相關偵辦蒐證工作,並於事證蒐集完整後,報由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初核後,轉報最高法院檢察署召集之督導小組複核,認相關事證業已完備之案件,即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指定適當日期,同時進行全國性之大掃蕩。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稅捐機關:

對於對外以公司名義藉由不法手段營利之不良幫派組織,由各地檢署檢察官協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及各地稅捐機關人員,對各該公司名義的相關資金進行清查,藉以斬斷其不法所得之錢脈,以徹底瓦解其組織。

(三)、經濟部商業司:

經濟部商業司應積極配合清查疑為不良幫派組合所成立之公司,並將可疑為彼此有關,或實為同一群人人所組成之各家公司資料,提供予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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