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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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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肅貪所採之措施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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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肅貪所採之措施

臺灣的政治運作長期以來被批評受到貪污的影響,依據國際透明組織所做的貪污指數亞洲排行榜所示,臺灣的公務員在過去幾年裡,廉潔度方面雖然有所進步,但進步的程度仍不如其他的亞洲國家。為強力肅清弊端滋生的貪瀆現象,我國政府現採取肅貪與防貪並重的做法,結合檢察、調查、政風三股力量,成為堅實的鐵三角,配合偵查行動編組的建立,嚴密查察蒐報,執行肅貪,務使達到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的目標。

臺灣近幾年來雖致力於肅貪,但卻面臨了一個很大的困境,即隨著跨國犯罪現象日趨頻繁,然因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的國家不多,是與臺灣有司法互助關係(正式或非正式)的國家也很少,因此對於跨國性之犯罪,未獲其他國家的幫助,即很難有效偵辦查緝。

我國政府為達透明清廉策略目標之提昇,目前有下列

措施仍持續推動進行中:

一、  持續推動政風組織改造:

配合政府再造,賡續檢討政風機構設置調整與人力配置,積極推動「法務部廉政署」相關組織法案儘速完成立法。

二、持續推動陽光法案:就相關陽光法案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賡續檢討修正,以週延法制,有效預防貪瀆不法。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已修訂完成,亦有效遏止貪污不法。

二、  健全掃除黑金法制方面:

制定遊說法、研修公務員服務法、配合法務部廉政署之設置,研修法務部組織法,並制定廉政署組織條例、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訂財產信託條款及財產變動申報制度、制定臥底偵查法等相關法案,法務部及其他相關部會持續推動配合該等法案之立法程序,以健全掃除黑金法制。

三、  建立行動編組、強化偵查作為方面: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專司掃除黑金案件線索之過濾及指揮偵辦,除有跨越轄區及以由「查緝黑金行動中心」自行偵辦為妥之案件外,配合本部業已在臺灣臺北、板橋、臺中、臺南、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檢肅黑金專組」,將由一、二審品操良好、優秀幹練之檢察官調任(或調辦事)前揭五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肅黑金專組」擔任主任檢察官或專責檢察官,專責偵辦掃除黑金案件,並結合原已配置於「檢肅黑金專組」之專業檢察事務官、警、調及相關專業人員共同組成「檢肅黑金特別偵查組」合署辦公,各「檢肅黑金特別偵查組」且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之統合督導以偵辦掃除黑金案件,並在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指揮、領導下收整體作戰之效。法務部依「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之「金融犯罪查緝工作小組」決議,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責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下成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由財政部、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本部調查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其他相關機關,調派相當專業人員進駐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檢察官合署辦公,俾督導及支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進行重大金融犯罪案件之偵查及公訴作為。

四、肅貪績效

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自2000年7月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迄2005年8月31日止,起訴貪瀆案件已達2866件,起訴人數6932人,查獲貪瀆金額共272億元。其中高層簡任以上公務人員有380人(占百分之5.48),民意代表494人(占百分之7.13),中層薦任人員1319人(占百分之19.03),基層委任以下公務人員2211人(占百分之31.90)以及一般民眾2528人(占百分之36.47)。從薦任以上公務員及民意代表被起訴的比率(占百分之31.64)觀之,顯見肅貪的對象並不只是針對基層公務員,更及於中高階公務員。

比較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前後,無論起訴的件數或人數,「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執行後的成果都較執行前大幅增加,顯示法務部已採取了有效的方法執行肅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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