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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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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偵辦金融、經濟犯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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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偵辦金融、經濟犯罪

一、組織架構

(一)、在法務部調查局(1)成立「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召集各相關單位,策劃、督導各機關辦理經濟犯罪之防制,同時成立「經濟犯罪防制中心」,積極查處經濟犯罪。(2)與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共同組成「追緝外逃經濟犯罪協調小組」專責緝捕外逃經濟罪犯回國投案,接受法律制裁

(二)、在法務部所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設置「偵查經濟犯罪中心」及「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同時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經濟犯罪偵辦小組」指定幹練之檢察官專責偵辦。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對所屬各級檢察署承辦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予以個案督導並列管,期能提昇偵辦效能,有效遏止重大經濟犯罪。

二、強化措施

(一)、定期舉辦檢察官偵查經濟犯罪實務研究會及加強司法官職前訓練之財經課程:

為充實檢察官之財經專業知識,熟悉財經法規,提高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之效能,法務部每年定期舉行偵查經濟犯罪實務研討會,並指派檢察官參加金融研訓院、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等單位舉辦之相關研討會。

(二)、有效發揮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執行會報」功能

(1)結合財經、司法、外交、內政等單位,發揮整體力量,共同有效防制經濟犯罪。

(2)針對當前經濟犯罪情勢及重大個案,研討遏止對策,付諸實行。

(3)就當前財政政策、經濟措施,研討得失,反映權責機關參考改進。

(三)、強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之組織、職掌與功能

(1)加強該中心「經濟犯罪研究小組」及「諮詢協調委員會」之功能,隨時注意因應社會經濟活動變化,機動召集研討,強化該中心預警性功能,以作為執法及檢察機關偵辦經濟犯罪之諮詢機構。

(2)嚴密查處各類經濟犯罪案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對於有關重大經濟犯罪之行為,均立即主動偵查,或發交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並予以列管。。

(四)、拓展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經濟犯罪:

鑒於經濟、金融活動已國際化、自由化,經濟犯罪也由單純的國內行為演變成複雜的跨國行為,為有效打擊跨國性經濟犯罪,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及調查局積極加強國際合作打擊犯罪工作,諸如罪犯資料的提供,預警情報的通報、跨國犯罪案件的偵查、罪犯的遞解、偵查技術的交流、專業技能的交換、人員互訪及舉辦或參加國際經濟犯罪研討會等。另我國與美國間之「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業於美東時間91年3月26日下午在美國在台協會完成簽署,雙方可經此一合作有效打擊各方所關切之國際犯罪。

(五)、加強與司法院協調聯繫,以期達到專庭審理、速審速決及從重量刑等目標:

法務部與司法院協調後,司法院業已修正「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明定金融犯罪案件經第1審法院院長核定為重大刑事案件者,第2審法院亦列為重大案件,第1、2審法院應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該案件,並聯繫最高法院將該案件列為最優先分案。本部並已請司法院函知所屬法官於審理時應就經濟犯罪案件從重量刑,並增設具有財經專業知識背景之法官助理,以協助經濟犯罪案件之審理。

三、執行成效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之「金融犯罪查緝督導小組」所列管之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總計407件,迄94年9月30日止,業已偵結起訴189件(其中已判決確定者65件)、簽結100件、不起訴27件,另91件由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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