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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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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問答手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1180

一、為何要制定政治獻金法?

答:政治獻金法在93年3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同年3月31日公布施行,該法立法主要目的係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

 

二、什麼是政治獻金?

答:政治獻金係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三、受理政治獻金申報機關為何?

答:監察院。

 

四、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其中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45條規定備案成立的團體。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的政治團體。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的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的人員。(有關政黨及全國性政治團體名冊的查詢請上內政部民政司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moi.gov.tw/dca/franchise06.asp

 

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報經許可,該專戶如何申請?

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專戶應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有關政治獻金專戶的查詢請上監察院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y.gov.tw

 

六、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如果沒有經過監察院的許可,就設立專戶收受政治獻金的話,依政治獻金法第23條規定,擬參選人、政黨及政治團體的負責人、代表人 或其代理人、受雇人,不僅會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可能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其收受的政治獻金亦會被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將追徵其價額。

 

七、為何要規範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

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相關政治活動,收受政治獻金,乃民主社會普遍之現象。惟為使政治獻金之收支能以公開化、透明化的方式展現,同時為避免其他個人或團體收受政治獻金,規避政治獻金法之規範,爰明定得收受政治獻金的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八、非法所許可對象收受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以外之個人或團體,依法不得收受政治獻金,違反者不但收受的政治獻金會被沒入,還要按收受金額處同額的罰鍰;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法收受政治獻金者,則按其收受金額處2倍的罰鍰。

 

九、民選行政首長或各級民意代表可以收受政治獻金嗎?

答:民選公職人員平時是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的。但民選公職人員如欲參選公職,在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期間內,得以擬參選人身分收受政治獻金。

 

十、政黨可以收受其他政黨的政治獻金嗎?

答:政黨為競選活動的主體,為落實政黨政治的理想及維持選舉的公平性,政治獻金法第7條明文規定,政黨不得收受其他政黨的政治獻金。但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2條規定共同推薦同一組候選人政黨,不在此限。

 

十一、擬參選人可以收受其他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嗎?

答:為避免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之間,利用捐贈競選經費,影響選舉結果或期約賄選,政治獻金法第7條明文規定,擬參選人不得收受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

 

十二、那些自然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未具有選舉權之人、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等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十三、那些廠商或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或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等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十四、財團法人可以捐贈政治獻金嗎?

答:不可以,財團法人係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為避免財團法人從事與其設立宗旨相違的活動,政治獻金法第9條爰規定,財團法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十五、宗教團體可以捐贈政治獻金嗎?

答:不可以,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宗教團體不得捐贈政治獻金。所稱宗教團體係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及教義傳佈與活動之組織,分為:一、寺院、宮廟、教會。二、宗教社會團體。三、宗教基金會。

 

十六、禁止捐贈政治獻金者違反規定進行捐贈,有何處罰規定?

答:政治獻金法第9條所列禁止捐贈政治獻金對象,捐贈政治獻金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應按其捐贈金額處2倍的罰鍰。

 

十七、受贈者欲查詢政治獻金的來源,有何管道?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4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規定。為了方便受贈者查詢政治獻金的來源,監察院網站已建立單一查詢窗口,連結相關機關網頁,以利查詢。(監察院政治獻金查證參考網站網址如下:http://www.cy.gov.tw/collection_www.asp

 

十八、受贈者收受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捐贈對象的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受贈者收到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各款所列不得捐贈對象的政治獻金,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未依限繳交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如係收受外國、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或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政治獻金的話,依政治獻金法第22條規定,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黨、政治團體之負責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受雇人違法收受者,亦同。

 

十九、受贈者如果收到違法的政治獻金,可否退回給原捐贈者?

答:不可以,受贈者如果收到違法的政治獻金,應該分別依其違反情形所定的繳庫期限,向監察院辦理繳庫,不能私自退還捐贈者。且縱使私自退還捐贈者,受贈者繳庫的義務仍然不能免除,而受贈者及捐贈者之違法責任,仍會依法處罰。

 

二十、政黨及政治團體收受政治獻金有無期間規定?

答:無,但政黨及政治團體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可收受政治獻金。

 

二一、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有無期間規定?

答:有,依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外,擬參選人只能在下列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立法委員選舉: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但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收受政治獻金)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二、擬參選人於法定期間外收受政治獻金,有何處罰規定?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24條規定,除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入外,並將按其收受金額處同額之罰鍰。

 

二三、政治獻金在捐贈及收受方式上有何限制?

答:(一)違法發行債券募集政治獻金之禁止: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向不特定人以發行定期、不定期之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政治獻金。

(二)匿名捐贈之禁止: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1萬元之匿名捐贈。

(三)超過新臺幣10萬元以上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

(四)非法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禁止: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傭關係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之捐贈。

(五)政治獻金之捐贈,不得行求或期約不當利益。

 

二四、受贈者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是否應先存入專戶?

答:是,受贈者收受金錢之政治獻金,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規定,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違反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五、所收受之政治獻金屬金錢以外之經濟利益,如何估算其價值?

答:依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2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的政治獻金,其性質屬金錢以外的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應依收受時之市場價格折算後開立收據;如無市場價格可供折算參考,可以自行合理估算,並敘明其估算之方式及依據。

 

二六、何謂「匿名捐贈」?匿名的政治獻金可以收嗎?

答:所謂「匿名捐贈」係指捐贈者未具名或未明確書寫相關身分資料,致無從確認捐贈者身分之捐贈。此類捐贈因有違政治獻金收支公開化與透明化的立法目的,原則上是不可以收受的。惟考量小額捐贈,較不致產生利益輸送問題,爰於政治獻金法第13條例外允許得收受新臺幣1萬元以下之匿名捐贈。但為避免個人或團體以匿名捐贈方式,規避本法之規範,爰於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匿名政治獻金的總額,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的十分之一。

 

二七、收到超過新臺幣1萬元的匿名政治獻金時,應如何處理?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4條規定,應於收受後2個月內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逾期未辦理繳庫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但要注意的是,要繳庫的部分,是該整筆政治獻金,而不是超過新臺幣1萬元的部分;也就是說,如果收受1筆新臺幣15,000元的匿名捐贈,那麼要辦理繳庫的金額是新臺幣15,000元。

 

二八、捐贈者利用ATM或其他轉帳方式捐贈政治獻金,受贈者應該如何處理?

答:捐贈者利用ATM、網路銀行或電話語音轉帳等電子自動化交易方式,轉帳匯入的捐贈金額,受贈者應正式備文向相關金融機構或郵局,查詢捐贈人的姓名(名稱)、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地址,並依查詢所得資料開立收據給捐贈人。如無法經由查詢方式確認捐贈人身分,則該筆捐贈就應該依照匿名捐贈方式處理。倘若其所匯金額已經超過新臺幣1萬元,又無法查證匯款者的身分時,受贈者應在收受後2個月內,將該整筆匯款金額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二九、捐贈者以支票方式捐贈政治獻金,受贈者應該如何處理?

答:受贈者收到支票後應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並且以支票兌現日為開立收據日,另應記載於收支帳簿;如果所收受的是遠期支票,應注意政治獻金法第11條政治獻金收受期間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之規定,因此支票兌現日期不得晚於選舉投票日之前1日。

 

三十、僅憑估價單可否報支費用?

答:除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單據外,其餘如:估價單、報價單等,均不得認列作為支出憑證報支費用。但支出的內容,如係發給薪資或依實際交易習慣,確實無憑證(統一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單據)可資取得之情形,則得以檢具支出證明單方式報支費用。至於報支費用單據之抬頭,其所載名稱應與擬參選人之姓名、專戶或其各地服務處之名稱相符,否則不得認列作為支出憑證報支費用。

 

三一、個人在捐贈額度上有何限制?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個人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例如,某甲今年捐給A政黨新臺幣30萬元,捐給B政治團體新臺幣30萬元,捐給C及D擬參選人各新臺幣10萬元,那麼某甲在本年度內即不得再捐贈政治獻金。

 

三二、營利事業在捐贈額度上有何限制?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營利事業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3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0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

 

三三、人民團體在捐贈額度上有何限制?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每年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的捐贈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200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400萬元。對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三四、為何要限制政治獻金的捐贈額度?

答:巨額政治獻金之收受容易引發金權政治之疑慮,為確保政治參與的公平性,避免經濟佔優勢者透過政治捐獻,過度影響政治或進行利益輸送,使公共政策的制定悖離大多數民眾利益,所以,有必要限制政治獻金捐贈的額度。

 

三五、捐贈者違反政治獻金捐贈金額限制,有無處罰規定?

答:有,依政治獻金法第26條規定,違反者將按其捐贈金額處以2倍之罰鍰。

 

三六、收到超過法定捐贈總額的政治獻金,應如何處理?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5及第16條規定,應於15日內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繳庫時,應以整筆違法之捐贈為繳庫範圍。例如,某甲捐給A擬參選人新臺幣15萬元,超過法定新臺幣10萬元上限,A擬參選人應將某甲該筆捐贈,悉數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三七、擬參選人在何種情形下,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

答: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區域或原住民立法委員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如經所屬政黨推薦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亦同。

 

三八、政治獻金專戶可以申請變更嗎?

答:可以,政治獻金專戶變更係指專戶所在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有所更動而言,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進行專戶變更,應先取得監察院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九、政治獻金專戶不欲繼續使用,可否逕行廢止?

答:不可以,政黨、政治團體或是擬參選人,原經許可設立的政治獻金專戶不欲繼續使用,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應先取得監察院同意,才可以廢止。

 

四十、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可不可以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

答:政治獻金專戶內的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事涉法院強制執行業務,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本於職權判斷決定之。

 

四一、在申報會計報告書前,能否以政治獻金專戶內之金額捐贈給其他單位、團體?捐贈金額有無限制?

答:由於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是針對賸餘政治獻金所作的規定,而所謂賸餘政治獻金,則是指在申報會計報告書之後,政治獻金專戶內仍有餘額,該餘額部分,才是本法所稱的賸餘政治獻金。至於在申報前,專戶內金額的支用,仍限於同法第18條第3項所列競選活動的各項支出。至於將賸餘政治獻金捐贈給各公益團體的金額,依第21條第1項並沒有捐贈金額的限制規定。

 

四二、政治獻金收支如何記載?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的收支時間、對象、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等明細。如未依規定設收支帳簿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三、會計報告書應登載項目為何?

答:(一)政黨及政治團體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收入部份:個人捐贈收入、營利事業捐贈收入、人民團體捐贈收入、上年度結存、其他收入。

2.支出部份:人事費用支出、業務費用支出、公共關係費用支出、選務費用支出、捐贈黨員之競選費用支出、雜支支出。

3.餘絀部分。

4.超過新臺幣2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5.其他經監察院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二)擬參選人報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收入部份:個人捐贈收入、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政黨或人民團體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2.支出部份:宣傳支出、租用宣傳車輛支出、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集會支出、交通旅運支出、雜支支出。

3.餘絀部分。

4.超過新臺幣2萬元收支對象之詳細資料。

5.其他經監察院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四四、會計報告書中,超過新臺幣2萬元的收支對象,應記載事項為何?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4項的規定,對於超過新臺幣2萬元的收支,應記載收支對象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四五、在何種條件下,會計報告書要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收受金額達新臺幣800萬元以上之擬參選人,應將政治獻金收支情形,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違反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四六、收受金額達新臺幣800萬元如何認定?

答:政治獻金金額之計算包括金錢與金錢以外經濟利益所折算之價額在內,因此,收受金額達新臺幣800萬元之認定,應包括金錢與非金錢部分的政治獻金。

 

四七、會計報告書申報期間為何?

答:(一)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

(二)擬參選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2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如有賸餘之政治獻金,得依法留用2年,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

 

四八、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後,如何公開?

答:為了使政治獻金來源及流向公開化、透明化,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監察院在受理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申報截止後的3個月內,應彙整列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四九、政治獻金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之保管年限如何?

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後,相關的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必須保管5年。如果發生訴訟時,則應保管到裁判確定後3個月。未依規定保管者,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十、政治獻金之查核規定如何?

答:監察院對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並得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會被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五一、個人政治獻金稅賦減免規定如何?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個人在本法捐贈額度內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惟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20萬元。

 

五二、營利事業政治獻金稅賦減免規定如何?

答:依政治獻金法第17條規定,營利事業在本法捐贈額度內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50萬元。

 

五三、在何種條件下,個人或營利事業捐贈政治獻金,無賦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答:所捐贈之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賦稅減免規定之適用:

(一)擬參選人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

(二)政黨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其推薦之候選人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二者。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一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五四、捐贈者捐贈政治獻金後,是否應索取收據?

答:是,捐贈者捐贈政治獻金後,要求受贈者開立政治獻金收據,除可作為列報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之憑證外,亦有助於政治獻金的公開透明。

 

五五、收受匿名捐贈,須否開立正式收據?

答:否,既然是匿名捐贈,就表示無從查知捐贈者的身分資料,自亦無法據以開立收據,因此,收受匿名捐贈無須開立正式收據。

 

五六、以匯款方式捐贈政治獻金,在開立收據時應否貼印花?

答:依印花稅法相關規定,以匯款方式捐贈政治獻金,在開立收據時仍應貼印花稅票。但以支票方式所捐贈的政治獻金,在開立收據時則無須貼印花稅票。

 

五七、政治獻金用途上有何限制?

答: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政治獻金法第18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2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利用政治獻金從事營利行為。

 

五八、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如何處理?

答:擬參選人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後,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用途使用: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的費用;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如自選舉投票日後首次申報會計報告書之日起2年內仍未支用完畢者,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五九、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或登記參選後死亡者,賸餘政治獻金,如何處理?

答: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或登記參選後死亡者,擬參選人的法定繼承人應於選舉投票日後2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亦應於申報時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六十、擬參選人未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賸餘政治獻金,如何處理?

答:擬參選人未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規定於選舉投票日後2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的政治獻金,亦應於申報時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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