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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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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禮儀解釋--有關外交部人員及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函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1-02
  • 資料點閱次數:2467

法務部政風司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政四字第09777705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貴部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贈禮規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7年7月9日政風字第09743005270號函。

二、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點第4款之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三、貴部針對機關人員及所派之駐外人員,基於國際禮儀或習慣或公務上之考慮,訂定得接受外國人士或華僑,依當地一般價值美金200元以下贈品之規定,尚符合本規範所稱「公務禮儀」範疇;至該等規定有無檢討修訂必要,請貴部本於業務需要自行評估。

四、本規範第19點係考量各適用機關業務屬性不一,爰授權各機關得針對社交禮俗標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支領鐘點費及稿費及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項,訂定更嚴格之標準,以利業務推動,貴部自得衡酌辦理。

正本:外交部政風處
副本:法務部政風司第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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