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解執行程序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 資料點閱次數:2607
今天收到行政執行處寄來的傳繳通知書,嚇我一跳,怎麼辦呢? 可是最近又太忙,如果沒有處理,最後又會怎麼樣? 根據行政執行法及強制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凡移送至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的案件,其執行程序大致為: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義務人直接繳納,或到行政執行處辦理分期繳納,如果未獲義務人回應,則逕為扣押存款、薪資、股票、股利、期貨、租賃、保險金---等;如再未獲足額清償,行政執行機關得對義務人進行查封拍賣土地、房屋、車輛、珠寶、古董等動產或不動產,甚或於符合法定理由下,進行限制住居、出境、拘提管收等強制行為,若經清查義務人沒有所得、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惟與應納金額顯不相當或拍賣顯無實益,或經進行不動產之拍賣程序,無人應買,而移送機關亦不願承受的情形下,得發「債權憑證」結案,移送機關需一定期間內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再為執行程序。 由以上之執行程序可知,接到傳繳通知單時,應先向行政執行機關電詢,行政執行人員可以在法令範圍內協助您解決問題,以減少損失。很多義務人因不明這些權利義務關係,常常會碰到銀行存款被凍結、存款餘額不足、出國被擋駕、薪水被扣、房屋被查封等困境,結果雪上加霜,得不償失。 民國90年至95年止,全國十三個行政執行處,6年來已執行終結2,438萬餘件,累計催收約新臺幣1,133億餘元。95年全年間,向法院聲請拘提案件為1,601件,法院裁定准許為1,506件,聲請管收案件為50件,裁定准許為40件,可見行政執行機關為實現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公平與正義的決心。 另提醒義務人有關辦理分期繳納的新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5日開始,如果義務人滯納本稅超過100萬元,且同時滯納罰鍰為本稅三倍以上,符合特定原因者,辦理分期繳納的期數得以延長至60期。
毛春香(臺北行政執行處統計主任)
tel:(02)2596-0042
e-mail:typi@mail.moj.gov.tw
相關統計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瀏覽:http://ww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