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冒牌貨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 資料點閱次數:2299
報載有一家麵店因為東西味美好吃,老闆得意之餘把店名取為「天下第一好吃」,好聽又好記,想以此讓他的店名遠播,招來更多顧客。想不到卻因而遭人控告仿冒,被依違反商標法起訴,惹來官司纏身的無妄之災!原來該商標已讓人捷足先登的向經濟部登記商標註冊,自知理虧之餘只好更改招牌和解,但仍難逃刑法究責。 依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若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這樣的法條讓人不禁疑惑,假使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誤用了已被註冊的商標,難道也得吃上官司嗎?其實不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曾就商標品牌的「著名」條件頒訂認定標準以解決紛爭,包括銷售量、銷售額、行銷通路、廣告量、廣告的方式等,以證明該商標已達著名的程度,而為一般消費者所熟知。在認定標準條件皆符合情形下,再審酌使用者有無主觀上的犯意,也就是否知道該商標已被登記註冊。簡單的說並不是搶先登記的就享有商標權保護,只要能舉證自己不知情,或者已在該商標被登記前就已經使用了,還是可以享用免訴的保護。 一般人對於因影印、盜錄而違反著作權法的案件較為熟知,殊不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新收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約6千5百件中,違反商標法案件即占了四成三,起訴人數約1千4百人,經法院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約1千3百人,定罪率高達95.7%,實在不能不詳加了解。 所以下次當你要為你的嘔心之作取個像「世界讚」這樣俗夠又有力的名字時,請先查查看是否已有人登記註冊了,為了保護您的商標權,宜早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以避免亡羊補牢耗時費事,不小心還得吃上官司呢!
林淑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統計主任)
tel:(04)835-8849
e-mail:chcs@mail.moj.gov.tw
相關資料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統計網頁:http://www.moj.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