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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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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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案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所提起非常上訴,以救濟已經確定的違法判決。案件不論在那一審級的法院判決確定,都應經由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當事人不得自行提起,發現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時,僅得備具理由請求檢察官檢具意見書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下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二、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第1款情形,如係誤認為無審判權而不受理,或其他有維持被告審級利益之必要者,得將原判決撤銷,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但不得諭知較重於原確定判決之刑。(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至第4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