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指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對於下級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時,敘明不服的理由向上級審法院請求救濟撤銷原判決,由上級審法院對該案件重新審理、調查證據後另為對自己有利的判決。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5條、第34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