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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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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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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告訴人接受不起訴處分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或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在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理由,送原檢察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撤銷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以使檢察官所為不當的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的處分,得以獲致糾正。聲請再議規定應具備不服理由,並先送原檢察署檢察官,是為使原檢察官對該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處分有自我審查的機會,所以原檢察官如認為再議有理由,即得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或維持原緩起訴處分,認為再議無理由時,才提出意見及將該案卷證陳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審核認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至第2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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