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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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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處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1714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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