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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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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2
  • 資料點閱次數:1738

係指有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所提起之刑事訴訟。犯罪被害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惟無論犯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自訴,均須委任律師行之,但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3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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