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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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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期間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2441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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