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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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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訴權時效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2157

刑法第80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 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5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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