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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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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社會勞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1875

刑法第42條之1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1年。
二、入監執行逾6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2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1日者,以1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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