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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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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服勞役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1924

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2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1年內分期繳納。遲延1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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