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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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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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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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