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依赦免法所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概稱為赦免權。
大赦: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為無效。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
特赦: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減刑:受罪刑宣告之人經減刑者,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復權:受褫奪公權宣告之人經復權者,回復其所受褫奪之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