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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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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之種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 資料點閱次數:3072

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 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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