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四、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五、罰金:新臺幣 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