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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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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9
  • 資料點閱次數:1908

犯人對於未發覺之罪向該管公務員報告自己之犯罪事實,並表示願意接受法律之制裁。

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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