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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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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強制工作相關問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2137

1、受徒刑同時宣告『刑前』強制工作處分者,在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或同時一併免其刑之執行? 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若已滿1年6個月,執行機關(即技能訓練所)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或一併免其刑之執行。

2、刑後強制工作問題 受徒刑同時宣告刑後強制工作者,在執行徒刑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除強制工作?徒刑假釋中,何時執行強制工作?強制工作期間,是否可以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檢察官認為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 徒刑核准假釋出監,必須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等候接獲檢察署刑事執行傳票後,自動到檢察署報到執行強制工作。 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個月或期間未終了前,執行機關(即技能訓練所)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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