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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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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護管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5706

1、保護管束期間能否出國?

(1)保護管束期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原則上禁止出國, 除有正當事由經檢察官核准始得出境。
(2)聲請入出國之事由,以商務考察訓練、結婚探親奔喪為 主,保護管束期間表現良好者,始准以觀光事由出國。
(3)聲請出國請親洽所屬觀護人辦理,應備妥上開事由之證明文件、出國行程表、工作及財力證明文件、親屬或負責人保證書及其他觀護人指定資料。

2、保護管束期間如何聲請遷移戶籍?
(1)依據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受保護管束人住、居所遷移時,應報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轉請檢察官核准之。故未經檢察官核准,不得任意遷移戶籍。
(2)向檢察官申請遷移戶籍之流程 陳明遷移戶籍原因→備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署轄區各地檢署觀護人室(所屬觀護人)填寫住所遷移聲請書→觀護人協助轉請檢察官審酌→檢察官除審核檢附之聲請文件外,並將參酌保護管束執行情形、是否再犯,作為是否核准遷移戶籍之決定。
(3)應檢附資料:遷入地屋主同意書及其戶籍謄本、建築物權狀、房捐稅收據、水電費收據(租屋者:租賃契約、房東同意書);受保護管束者個人證明文件(例:在職、就學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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