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經全案裁判確定,扣案之贓證物如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且非違禁物品,經檢察官核可後即主動予以發還。當事人亦可具狀聲請發還。
2、扣案之贓證物如另涉他案尚於偵查、審理中者,暫不發還,需俟全部案件裁判確定後,再行依法處理。
3、應受發還人於接獲本署發還通知後,即可持發還通知向本署贓物庫領取。如應受發還人無法親自領取,得出具委任狀委託他人代為領取。惟受任人需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到本署贓物庫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