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

(一)如何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3896

1、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規定,受徒刑或拘役諭知之受刑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1)心神喪失(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2)懷胎五月以上者(須附證明文件)
(3)生產未滿二月者(須附出生證明文件)
(4)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2、受刑人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利害關係人可以檢附以上所列之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停止執行。

3、聲請停止執行,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均可聲請辦理。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