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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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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認罪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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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2928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科刑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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