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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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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提出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20
  • 資料點閱次數:3927

1、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並將書狀投遞至地檢署,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但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前,曾經告訴人同意者,告訴人即不得聲請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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