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經准予具保,由總務科出納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總務科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2.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具保人應攜帶身分證。
3.免具保證書。
4.本署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且隨到隨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