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

(三)如何辦理具保?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 資料點閱次數:2159

1.被告經准予具保,由總務科出納開具繳款通知書,由親友持向總務科繳費,憑收據辦理釋放手續。

2.由被告或具保人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具保人應攜帶身分證。

3.免具保證書。

4.本署辦理具保、責付及查保、對保等手續,均不收任何費用,且隨到隨辦。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