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以將證人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