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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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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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到傳票後,請依照傳票通知日期,持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傳票,至指定地點報到。
2、如傳票註明:「攜帶相關文件及偕同證人到庭」,請一併攜帶該文件或證人前來。
3、收到傳票,若因故無法到庭,請事先以書狀或電洽承辦書記官請假或改期。
4、本署偵查庭,係以電腦筆錄製作,並採錄音錄影、如有家屬陪同當事人到署,家屬應在當事人休息區等候,不得擅入偵查庭,當事人亦不得要求複製偵訊(詢)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另依刑事訴訴法第245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所以當事人或證人進入偵查庭,手機應關機,並禁止攜帶任何錄音錄影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