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7
- 資料點閱次數:2642
(一)應訊注意事項
(二)如果收到法院或地檢署的證人傳票,但不想到庭作證,會有什麼後果?
(三)如何辦理具保?
(四)如何辦理責付?
(五)偵、審中繳納之保證金,何時可以發還具保人?又什麼情況下會被沒收?
(六)刑事保證金,應受發還之具保人死亡,何人可以領取保證金?如何辦理領取手續?
(七)訴訟當事人受傳喚之地址變更時如何處理?
(八)接到檢察官傳喚通知,受傳喚當日因故無法按時到庭時,如何處理?
(九)被檢察署通緝時,怎麼辦?
(十)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提出救濟?
(十一)聲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聲請改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聲請易科罰金、聲請暫緩執行、聲請分期繳納、聲請發還保證金、聲請發還贓證物等等,應至何處聲請?
(十二)何種案件可請義務律師協助?
(十三)訴訟當事人如何查詢案件之進度?
(十四)檢察官開立相驗死亡驗斷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