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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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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規定之告訴期間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2329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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