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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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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何謂告訴乃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7
  • 資料點閱次數:8501

(1)所謂「告訴」,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以告訴是否為訴訟要件,得將犯罪分為「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刑法或刑事特別法,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如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

 (2)告訴乃論之罪,如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3)告訴乃論之罪,如果要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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