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自訴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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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 |
貳、自訴限制
(一) |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
(二) |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 |
(三) |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四) |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 |
參、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