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停止(延期)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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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停止(延期)執行之期間: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隨到隨辦。
二、聲請人:受刑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利害關係人。
三、聲請程序:向本署具聲請表並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聲請。
四、聲請停止(延期)執行之內容:有下列事由之一者,得聲請停止(延期)
- 心神喪失─即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者─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 懷胎五月以上者─須附證明文件。
- 生產未滿二月者─須附出生證明文件。
- 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須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
- 應徵(召)入營服役者(其刑期未超過6個月,且在營服役距期滿退伍或解除召集之時期亦未超過6個月者)─須附召集令。
五、審查標準及處理結果:檢察官審核文件,認合乎上列各款情形者,即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延期)執行,並函復聲請人。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8/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