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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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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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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23
  • 資料點閱次數:1713

 

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強制辯護(刑事案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壹、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參、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肆、申請法律扶助之方式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
有關基金會及本署訴訟轄區分會之地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如下:
基金會地址:台北市金山南路二段二00號六樓
電話:(02)23225255

傳真:(02)23224088

網址:https://www.laf.org.tw/

台南分會

地址:台南市中西區忠義路二段14號8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大樓)

電話:(06)228-5550

傳真:(06)228-2540
Email:tainan@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 下午01:30~06:00

審查時間:
一般案件申請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下午2:00~5:00
週一上午09:00~12:00、下午2:00~5:00
週三早上09:00~12:00
週一、二、四 上午09:00~12:00(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案件申請時間)
週一至週五 上午09:00~12:00(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法律諮詢時間)
週一 晚上06:00~09:00(夜間諮詢時間—會址)
(每時段結束前一個小時停止受理現場申請)

嘉義分會

地址:嘉義市中山路107號2樓
電話:(05)276-3488
傳真:(05)276-3400
Email:chiayi@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 下午01:00~05:30

審查時間:
週一 下午2:00~5:00
週三、週五上午9:00~12:00

雲林分會

地址:雲林縣虎尾鎮新興路116號6樓
電話:(05)636-4400
傳真:(05)636-3850
Email:yunlin@laf.org.tw

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12:00 下午01:00~05:30

審查時間:
週二、四下午2: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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