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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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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申請易科罰金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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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1334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民國95年6月28日修正) 
1.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0月/拘役0日,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易科罰金。
2.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0月0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000元及身分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3.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經核符規定者,即得准許,毋庸請託關說。
4. 附刑法第41條規定如下: 
o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o 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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