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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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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自為裁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當事人對於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向何法院提起?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4245

 

答:

 

()審理法第27條規定:「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第1項)。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除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者外,應自為裁判,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但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者,不在此限。(第2項)」,此乃因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第一審及第二審分由地方法院專業法庭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均具專業能力,故除有特別規定(第一審、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規定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第三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裁判)外,受理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之各審級法院,就其附帶民事訴訟,原則上應自為裁判。

()審理法第28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換言之,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關於前述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依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之裁判,均提起上訴或抗告者,固應併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其於刑事裁判未為上訴或抗告,而僅就通常或簡式審判程序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情形,依審理法第28條規定,亦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惟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審理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裁判,如刑事裁判未經上訴或抗告,而僅就附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或抗告者,則無上開規定之適用,仍應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事訴訟經裁定駁回或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而依審理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者,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同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第4項規定,非對於刑事訴訟有上訴或抗告時,不得為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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