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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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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何法院管轄?其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14
  • 資料點閱次數:4840

答:

(一)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定案件:

2.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所定,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1).刑法第253條之偽造或仿造商標、商號罪、第254條之販賣、陳列、輸入偽造或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第255條之對商品為虛偽標記與販賣陳列輸入該商品罪。
(2).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第318條之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
(3).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規定所犯之罪。
(4).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第20條第1項之仿冒行為罪及第36條關於19條第5款之以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機密之妨害公平競爭罪。

(二)為便利檢察官就近查察、追訴智慧財產犯罪及向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或聲請羈押被告,並俾地方法院得即時調查、裁定,偵查事務及第一審審判業務,宜分由地檢署檢察官及該管地方法院辦理。審理法第23條乃明定,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智慧財產犯罪之起訴,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為之;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亦同。換言之,前述所示智慧財產犯罪之刑事第一審案件,由各地方法院管轄。

(三)不服地方法院就上述智慧財產犯罪刑事案件之第一審裁判,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依審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除少年刑事案件外,須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或抗告。如不服地方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之規定,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四)刑事自訴程序,不適用簡易程序規定,且除有特別規定外,係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是故(二)、(三)所示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第一、二審管轄規定,於自訴案件亦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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