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為人涉犯智慧財產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等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所犯其他刑事案件為較重之罪時,其上訴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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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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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行為人犯審理法第23條所列智慧財產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因智慧財產案件具高度專業性,且為節省被告至不同法院應訴之負擔及同一被告所犯數罪由不同法院裁判尚需另定應執行刑之社會成本,原則上固應依審理法第25條第2項前段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合併審判。
二、但若行為人所犯其他刑事犯罪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時,因審理時程較長,究應由高等法院審理,或由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容有疑問。審理法第25條第2項明定:「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同(即向智慧財產法院上訴或抗告)。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因此,前述相牽連案件之上訴或抗告,經智慧財產法院斟酌相關情事後,如認由高等法院合併審判,更能達妥適終結之目標,得不徵詢該管高等法院或當事人意見,逕依審理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將該相牽連之案件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
三、惟依同條第3項規定,不服此移送裁定,除另有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不得抗告之限制規定)外,得為抗告。又此項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即應受其拘束,不得再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