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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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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目前重要措施及未來工作重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09
  • 資料點閱次數:7098

 工作重點圖

一、加強二審檢察功能

(一)召集轄區檢察官舉行業務座談會,除檢討業務上興革事項外,並研究法律問題,藉以交換辦案心得,溝通法律見解,以提高辦案績效。

(二)加強督導功能

1.每年按照訴訟轄區由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領隊率檢察官前往各地檢署實施檢察業務檢查。

2.本署每3個月指派檢察官協助檢察長督導訴訟轄區地檢署有關逾期未結業務暨通訊監察及他案、發查、核退辦理情形。

3.對各地檢署陳報之逾期未結、監察院行查及人民陳訴案件,分由督導檢察官審查,如發現有無故稽延或其他不當情事,得報請檢察長為適當之處理。

4.本署對轄區各地檢署報核之相驗案件,均指定主任檢察官負責審核。於審核中,如發現有疏漏、涉有犯罪嫌疑者或被害人家屬提出告訴或請求究辦而原檢察官漏未分案偵查者,均發交原地檢署補正或重行調查或分案偵辦。

5.對各地檢署陳報之逾期未結、監察院行查及人民陳訴案件,分由督導檢察官審查,如發現有無故稽延或其他不當情事,得報請檢察長為適當之處理。

6.轄區各地檢署報請移轉管轄案件,除刑事訴訟法有規定外,均依法務部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要點分案辦理,由本署3位主任檢察官輪分,予以翔實審核,妥適辦結。

(三)加強實行公訴

1.檢察官於收受蒞庭案件通知後,即詳閱卷證,除抽取該案有關起訴、上訴及裁判等書類附卷備存,並影印卷內訴訟資料摘錄要點,作為交互詰問論告之依據,以切實發揮蒞庭實質功能。

2.閱卷後認有應調查之證據者,製作調查證據清單函請法院依法辦理;有告訴人或被害人聲請調查證據者,檢察官除函復當事人作為蒞庭之參考外,並轉送聲請狀供法院參辦;蒞庭時並就證據調查結果,適切表達意見,充分發揮實質蒞庭之功能。

3.本署亦要求檢察官於蒞庭時對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主動向法院聲請連續開庭,落實集中審理;對久未進行之案件亦聲請法院開庭,進行審理。並督促檢察官對於重大黑金、經濟犯罪以及涉及外國之智慧財產權案件,於蒞庭時善盡蒞庭表示意見,聲請調查證據及公訴辯論之責。

4.本署為厲行準時開庭、蒞庭,特製作開庭時間表由法警室填具呈閱。

5.檢察官均在院方法警送達當日收受裁判正本,並立即審核應否上訴,必要時迅將判決結果傳真聯繫一審檢察官提供意見,作為是否上訴之參考。

6.檢察官認應上訴者均詳閱卷證,引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裁判違背法令之理由。對於不得上訴於三審之判決,亦詳予審查,如認有違背法令或有再審原因,即呈送提起非常上訴意見書及全卷,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7.本署規定檢察官聲明上訴後,應於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未於期限內補提理由者,由研考科稽催,以加速案件進行。

8.刑事訴訟法新制實施後,本署人力有限,仍徹底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無論是準備程序或審理程序,檢察官均百分之百全程蒞庭,充分發揮二審檢察官實質蒞庭之功能。

(四)加強自動檢舉

因處理案件、閱覽報章雜誌、收受判決或其他情形發現涉有犯罪嫌疑者,即分案依法辦理,經偵查後如認事證明確有犯罪嫌疑者,發交該管一審檢察署偵辦,一審檢察署對發交偵辦案件,應將辦理結果連同有關書類陳報本署。

(五)加強審核再議案件:

1.對於一審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而聲請再議之案件,詳加審核,必要時自行開庭調查,如認為再議無理由者,駁回之;並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時,附註說明如有不服駁回處分,得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如認偵查尚未完備而發回續查時,明確列舉應行調查之事項,避免一再發回。審核再議有疑義,得通知一審承辦檢察官說明或補正卷證資料或其他事項,以期發現真實,減少發回次數。再議案件如經發回續查2次以上者,分案時改分其他檢察官承辦,避免侷於己見,影響當事人權益。

3.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經依職權再議案件,處理程序亦同。

4.為加強辦理再議案件之管考,規定各股檢察官辦理再議案件除案情複雜情形外,應於收案後20日內終結,如有需自行調查者,亦應於調查完畢之日起20日內結案,並由研考科控管,以提昇績效。

(六)審慎嚴謹提起三審上訴

   因妥速審判法之施行,上訴要件日趨嚴格,本署檢察官審核二審判決將以更嚴謹審慎的態度,充實上訴三審理由,以落實法治理念。

二、維護優良司法風氣

(一)本署對於員工之工作情形及生活狀況,均隨時加以注意,並善盡誘導之責。並於工作會報時,由檢察長勉勵同仁奉公守法、修養品德、潔身自愛,不請託關說、不收受不正利益等。本署政風室及人事室每年均適時舉辦員工品德考核,以提醒同仁注意奉公守法。

(二)辦理「政風問卷調查」

為調查分析本署暨管轄區域政風狀況,了解民眾對本署施政缺失、政風現況之觀感及各項興革意見,每年均舉辦「政風問卷調查」。問卷實施對象為本署所辦理「再議」、「他案」等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執業律師、廠商、洽公民眾等,採取隨機抽樣,以郵寄問卷為主,現場訪問為輔。經統計分析後作為推動施政革新改進的參考,本署自90年之後,民眾對本署服務品質及辦事效率滿意度均逐年提高。

(三)最近10年本署員工均無發生貪瀆不法情事,也無受懲戒或懲處情形。

三、加強為民服務

(一)辦理為民服務訓練,提昇服務品質

推行為民服務,為本署重要中心工作,利用各種集會適時實施為民服務訓練,督導所屬同仁建立服務觀念,主動加強配合聯繫,以分層負責、簡化辦事流程、親切和藹態度加強為民服務。全體同仁均能以誠懇、積極、主動的服務精神,時時為民眾著想,事事為民服務,以提昇服務品質。

(二)加強訴訟輔導

本署為加強為民服務工作設置為民服務中心,輪派書記官負責辦理有關訴訟輔導事宜,對口頭解答、電話詢問、代撰或代繕書狀等,服務人員均能態度和藹,言詞誠懇,解答詳盡,撰繕迅速,民眾稱便。自94年7月起,本署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考科及總務科等5位科長,亦輪流加入服務,一則可以減輕書記官之負擔,再則可以提昇服務之品質。

(三)成立「為民服務中心」

法務部為加強司法改革,使民眾到檢察署能獲得最快捷及現代化的服務,通函各檢察署應就與民眾接觸之業務單位,例如:收發文、發還刑事保證金、贓證物發還、證人旅費、訴訟輔導及民眾休息區等,規劃集中成為「為民服務中心」,本署已於88年12月16日完成實施櫃台服務一元化及電腦化「單一窗口」。另鑒於便民及創新服務理念,已於101年8月16日全面整修啟用;期盼在更便利舒適的環境裡,豎立新服務氣象,貼近洽公民眾需求。

(四)迅速揭示、通知結案要旨

對於訴訟當事人聲請再議或聲請上訴案件,均將辦理結果於當天以折封式通知或公函分別通知當事人。至於臺南高分院判決無罪之案件,承辦檢察官認原判決合法不提起上訴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隨即以函片通知被告,使其早日知曉,以防不法之徒從事詐騙,又對於其他聲請狀無論准駁,亦隨時通知當事人。

(五)妥速處理人民陳訴、聲請案件

本署對於上級交查及人民陳訴、聲請案件,一律分案處理,由研考人員列管並注意稽催,承辦人均能於規定之辦案期限內(調查案件30日內,陳訴案件30日內,聲請案件10日內),作合理妥適之處理並予答覆。

(六)加強法律常識宣導:

1.主動指派檢察官前往各機關、團體及中等以上學校集會時,作專題演講,宣導法律常識。

2.就已辦結案件中,選擇具教育意義的案例,適時提供新聞媒體發布,以增進民眾法律教育知能。

3.轉發法務部印製常用的法令規章簡冊,置於服務台,供民眾索閱。

4.建置本署網站,內容有機關簡介、民眾導覽、為民服務、法律宣導及教育等強化機關施政作為與加強為民服務。

四、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事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於87年5月27日公布,並經行政院令:定於87年10月1日施行。本署為配合該法之施行:成立「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遴選本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律、醫學專門學識之人士計9人擔任委員,由檢察長兼任主任委員,掌理有關犯罪被害人補償事務,並受理不服審議委員會決定之覆議事件及逕為決定事件。

五、本署本年度與未來工作展望:

本署遵照行政院本年度施政方針、法務部施政計畫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工作計畫目標,策訂年度工作計畫,切實執行及主動積極偵辦犯罪,並加強重大黑金案件之防制與偵辦,強化掃黑作為,繼續辦理檢肅貪瀆、查察賄選、查緝智慧財產權犯罪,全面防制毒品、洗錢及電腦、網路衍生之新型態經濟犯罪,並徹底打擊民生經濟犯罪,落實並加強偵辦危害婦幼安全犯罪與非法槍械案件,嚴格追訴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案件,改革檢察制度,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加強人權保障;貫徹推行行政革新措施,擴大便民服務工作,及法律常識宣導,極力宣導網路便民之申辦作業,嚴守偵查不公開,審慎行使強制處分權,提高辦案績效及品質,以樹立檢察機關公正廉明並建立檢察官之專業倫理形象,摘奸發伏,打擊犯罪之司法形象與威信;本署年度工作計畫之推行,端賴預算之適當配合,始能圓滿達成任務,其要點如下:

(一)積極執行掃除黑金之偵辦作為,結合一、二審檢察官人力,以團隊辦案方式,偵辦重大黑金案件。

(二)依據「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規定,督導轄區地檢署檢察官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嚴密追查,從速從嚴,從重求刑,並指派檢察官實施全程蒞庭,以維社會安定。

(三)責成所屬貫徹執行行政院「端正政風行動方案」,縝密蒐證,妥適偵辦貪污案件及促請法院從重量刑;並發揮政風功能,塑建廉能清新風氣,以期及時懲儆、有效遏止貪污,共創政府新形象。

(四)貫徹政府掃毒政策,加強偵辦毒品案件,全面查緝毒品犯罪;嚴格查緝智慧財產權犯罪及全力偵緝非法槍械,安定社會生活秩序,保障人民自由權利等憲法賦予之基本人權;並督促所屬加強查察賄選工作,投入反賄選宣導,以遏止賄選之歪風。

(五)繼續蒐集洗錢及經濟犯罪資料,協調各主管機關敦請學者與各界菁英意見,集思廣益,研究犯罪型態及法律之適用,以利偵辦洗錢及經濟犯罪案件,力求穩定經濟秩序及確保社會安寧。

(六)加強防制電腦及網路犯罪之教育宣導,規範電腦網路之行為準則,以建立使用電腦及網路社會之秩序及倫理;依法務部98年至101年中程施政計畫,宣導網路申辦作業,加強便民措施。

(七)有鑑於詐騙電話、擄車勒贖、病死豬、濫用藥物之家禽及黑心商品、大宗民生物資之聯合壟斷等危害社會之案件,影響民生甚鉅,導致人心浮躁,社會不安定,打擊民生經濟犯罪刻不容緩,除督導轄區各地檢署加強查緝外,並嚴格要求檢察官蒞庭時,針對該案件予以加重求刑,確保社會之安寧,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建立和樂昇平之大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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